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学院内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
二、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三、管理职责
1.医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3)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2.实验室负责人
(1)对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确保本实验室人员了解并遵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监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标识、贮存、转移等环节。
(4)及时报告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实验人员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2)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正确分类收集,并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3)将危险废物移交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或混入普通垃圾。
四、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1.实验人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危害程度等,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医疗废物:如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手术刀等。
(2)化学废物:如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有毒化学品等。
(3)生物废物:如培养物、标本、动物尸体等。
2.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别存放在专用的收集容器中,并贴上明显的标签,注明废物名称、产生日期、危害特性等信息。
3.收集容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防止危险废物泄漏。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不得混合存放。对于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
五、危险废物的贮存
1.医学院应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远离火源、热源和水源和人员密集区,避免阳光直射。
(2)具有良好的通风、防雨、防晒、防渗等性能。
(3)设有明显的危险废物标识和警示标志。
(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应急设施。
2.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于贮存场所内,不得超期贮存。对于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清运。
3.贮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危险废物在暂存期间,应定期检查收集容器的密封性和完整性,防止泄漏和扩散。
六、危险废物的运输
1.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
2.运输危险废物时,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泄漏、散落和丢失。
3.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废物标识,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七、危险废物的处置
1.医学院应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置资质和技术条件。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置。
3.实验室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4.医学院应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应急预案
1.医学院应制定危险废物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等内容。
3.医学院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监督检查
1.医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有权对医学院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学院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3.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实验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罚。对因违规操作导致危险废物泄漏、污染环境等事故的实验室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暂停其实验活动,直至整改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