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二、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室内严禁明火;易燃气体钢瓶和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放在一起。
三、气瓶竖直放置时,应使用固定装置防止倾倒。
四、气体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使用气体进行确认。
五、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
六、严禁敲击、碰撞、烘烤和曝晒压力气瓶,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七、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八、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九、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